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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3-31 10:56:56 |   发布人: 欧宝app怎么安装

产品详情

  (一)在城镇区域设置零售点,通常情况下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应不少于50米;

  (二)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居民居住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物业指定的商业配套设施内设置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5米;

  (三)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25米;

  (四)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另行选点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要提供原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拆迁裁决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拆迁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本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仅限申请一个零售点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不得转让),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六)在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门店应离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可通行距离100米以上;

  (七)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不含服装、五金、建材、文化用品等专业性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3个。市场内不受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

  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的认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一)六安市区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镇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卖场、超市等,同一建筑内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前款所称营业面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

  (二)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中高档饭店和宾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以火车站、汽车站、运输人员为主的交通枢纽内部大厅设置零售点的(不含沿街门面),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二个以内;

  第八条 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设置零售点周边的、持有效许可证的并且正常经营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遇有设置隔离栏、绿化带、路宽10米以上、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较多等不宜穿行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人,除了须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非我市户籍人员来我市从事个体经营,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非本地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口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屋的,须提供住宿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须提供住宿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及周边半径100米范围内等不适宜经营卷烟场所的;

  (七)申请人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非公共原因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一定要符合本布局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擅自歇业满六个月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做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持证人档案,存档备查,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设置条件和布局要求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并按照符合消费者日常生活小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做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六政办秘〔2008〕114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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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城镇区域设置零售点,通常情况下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应不少于50米;

  (二)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居民居住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物业指定的商业配套设施内设置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5米;

  (三)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25米;

  (四)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另行选点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要提供原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拆迁裁决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拆迁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本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仅限申请一个零售点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不得转让),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六)在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门店应离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可通行距离100米以上;

  (七)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不含服装、五金、建材、文化用品等专业性市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规模在1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点不超过3个。市场内不受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

  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的认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一)六安市区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镇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卖场、超市等,同一建筑内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前款所称营业面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

  (二)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中高档饭店和宾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以火车站、汽车站、运输人员为主的交通枢纽内部大厅设置零售点的(不含沿街门面),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二个以内;

  第八条 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设置零售点周边的、持有效许可证的并且正常经营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遇有设置隔离栏、绿化带、路宽10米以上、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较多等不宜穿行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人,除了须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非我市户籍人员来我市从事个体经营,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非本地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口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屋的,须提供住宿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须提供住宿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及周边半径100米范围内等不适宜经营卷烟场所的;

  (七)申请人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非公共原因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一定要符合本布局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擅自歇业满六个月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做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持证人档案,存档备查,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设置条件和布局要求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并按照符合消费者日常生活小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做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六政办秘〔200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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